上海家政行业公约

上海家政 (15) 2024-03-11 22:44:26
上海家政行业公约_http://www.365jiazheng.com_上海家政_第1张

为了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本市所有家政服务机构,包括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

第二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在其经营场所公示相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网站或者应用软件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相关证照信息,并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服务信息。

第三条 家政机构在招用家政服务人员,或者为家政服务人员居间介绍,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了解其从业经历和服务水平等基本情况。

第四条 家政机构应充分了解用户需求,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五条 家政机构应加强对家政服务人员的管理,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技能、法律、职业道德、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并建立服务质量跟踪制度,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经历、服务评价等情况予以记录。

第六条 家政服务机构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

第七条 家政服务人员应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用户介绍本人年龄、从业经历、服务技能、健康状况以及有无不良嗜好等情况。

第八条 家政服务人员应按照家政服务合同和家政服务机构的要求提供服务,并遵守职业规范。

家政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服务对象;

(二)偷盗、骗取或者故意损毁用户的财物;

(三)泄露在家政服务活动中知悉的用户的隐私;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患有传染性疾病等不宜从事家政服务疾病的,在治愈前不得从事家政服务活动。

第九条 家政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家政服务。

第十条 家政服务人员有休息的权利,具体休息时间或者补偿办法可以依法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家政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用户(消费者)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如实介绍与家政服务有关的家庭情况;用户及同住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危及家政服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当如实告知家政服务人员。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家政服务人员;

(二)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

(三)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可能对其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用户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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